税收政策 | 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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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 以部分农林剩余物等为原料生产纤维板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纳税人 |
优惠内容 | 对销售自产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生物碳、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纤维素、木质素、木糖、阿拉伯糖、糠醛、箱板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政策。 |
享受条件 | 1.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fg电子》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原环境保护部《fg电子全站首页》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原环境保护部《fg电子全站首页》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fg电子》,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6.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
政策依据 | 1.《fg电子》(财税〔2015〕78号) 2.《fg电子全站首页》(2019年第90号)第三条 |